南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南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和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17年度立法计划和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起草了《南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已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为了提高政府立法透明度,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条例》修改的建议和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建议和意见可围绕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要求,从我市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出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议和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并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南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南平市八一路439号市政府办公室立法科,邮编:35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意见和建议”字样。
传真:0599-8879311电子邮箱:fzb8879311@163.com
联系电话:0599-8831437
特此公告
附件:《南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南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附件
南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原则)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