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成区外的重点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权。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委托给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建成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县级以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区域内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保障机制,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合理配置执法人员。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中确定对口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工作机构和人员,为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和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业(产业)园区、陶瓷文化景观区、风景名胜区、重点建制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扬尘污染治理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重点建制镇、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用本条例。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属于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