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已经2016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7月21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7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现就《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景德镇市人大网(http://jdzrd.jdz.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景德镇市珠山西路2号,邮编:333000。信封上请注明市容和环境卫生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年3月15日。
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7年2月6日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辖区责任制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 道路、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三节 绿地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管理
第五节 城市照明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垃圾管理
第三节 扬尘污染管理
第四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辖区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扩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相应逐年增加经费投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运营。
第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指导、规划、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区(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国土、建设、房产、民政、水务、林业、文化、市场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正常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监督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辖区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区( 市、县)、街道、镇(乡)按行政区域划分;
(二)居住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物流区按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责任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辖区责任地段划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责任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停车、设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