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区城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范餐厨废弃物的收运作业:
(一)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时,应当持证上岗、穿着统一的环卫服装,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二)定时定点收运。餐厨废弃物应最少24小时收运一次,法定节假日应适当增加收运频率;食品加工企业的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运时间和频率。
(三)减少影响。餐厨废弃物收运从业人员在收运餐厨废弃物中,应当维护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减少对产生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
(四)密闭运输。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洒落。
(五)餐厨废弃物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六)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第二十八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报市城管会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四)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餐厨废弃物日产量达2吨以上,且每日就餐人数超过5000人(次);
(三)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了餐厨废弃物产生申报手续;
(四)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运车辆和设备,并运送至市城管委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五)应当在首次收运前到市区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运车辆和设备有关产权或者使用权等证明材料(车辆、设备为本单位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
4、车辆、设备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付费证明);
5、车辆行驶证等;
(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配置收运车辆和设备:
1、收运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且为自装卸式或全密闭的箱式卡车,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2、收运车辆车厢外部应当设置统一的餐厨废弃物标识,具体表述为“XXX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车”或者“XXX单位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车”;
3、收运车辆应安装与处置厂计量系统相适应的IC卡识别设施。
第五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三十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进行畜禽养殖。
第三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采用先进、科学的处置工艺,其技术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集中对餐厨废弃物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核准、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向市城建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市城管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实行经营许可,由市城管委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专业处置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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