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餐饮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等。
(三)首次申报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的最后一季度定期向区城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辖区城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四)区城管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申报及其备案工作管理,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情况等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将餐厨废弃物申报备案情况(含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协议)及时通报具有核发、审验证照管理权限的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环保等部门,并报市城管委备案。
(五)卫生、食药监、商务、环保等部门将通报的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申报备案情况作为是否核发、审验证照的条件要求。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区城管部门,并重新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或协议,及时申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诚信守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
(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配套设置油烟净化、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油烟排放口设置符合环保技术规范要求;
(五)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单位收运;
(七)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八)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置费。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由区城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专业收运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容器和自动卸载车辆,并应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配备车载监控设备,纳入全过程监管系统;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的工作流程、作业标准、操作规程、车辆管理、岗位管理、绩效管理、台账与信息管理、综合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落实。
(二)按照《餐厨废弃物收运责任书》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书》规定,以及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要求,采用定时定点和巡回流动相结合的方法,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
(三)对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进行全天候、全覆盖收运,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当天的餐厨废弃物必须当天完成清运。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运时间和频率。
(四)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市城管委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统一处置,填写处置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废弃物处置地点,任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单位名称等规定的标识标志。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制度,收运台账应当每月向市区城管部门报送一次。台帐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八)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台帐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餐厨废弃物的产出量、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名称、收运时间、用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以及收运单位收运人员的签名(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台帐样表详见附件2)。
(九)未经市城管委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不得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至本市处置。
(十)遇有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因故不能接纳餐厨废弃物时,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城管委的转移调配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处理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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