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为确保《办法》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行为,各城区和相关责任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和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机构,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工作中加强相互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章 宣传发动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城管委做好《办法》印刷和宣传工作。各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向市民、从事餐饮业的单位(人员)广泛宣传《办法》,让广大市民了解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以及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重要性。增强从事产生、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市民环境意识、监督意识。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城管、环保、食药监、质监、卫生、工商、农业、商务、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综合整治。取缔非法收运、加工餐厨废弃物窝点,查处违反《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规范餐厨废弃物产生申报、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行为,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和统一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根据《武汉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区城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单位,并将其单位名称、经营场所、联系电话、负责人等信息,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开市区城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并组织对各种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五条 各城区、管委会城管部门组织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办法》要求对辖区内餐饮单位进一步调查。摸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位置、营业面积、餐厨废弃物产出量以及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其他管理权限部门等相关信息,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管理较好和达不到要求的单位通过各种媒体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组织人员按照《办法》要求,与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责任书》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书》。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管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和《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具体责任、义务;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单位)包括:辖区城管部门(监管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具体时间、方法、要求以及《办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书》的签订,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合同双方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
第十九条 市城管委与通过招标确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承担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各收运单位根据市城管委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计划,服从统一调度,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工作的管理,指导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产生、收运处置计划,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体系,确保餐厨废弃物应收尽收和及时妥善处置。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查处非法委托、非法收运、非法处置以及不规范产生、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等行为。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一条 按照“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平稳过渡、全面覆盖”的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通力协作,广泛参与,积极、有序地推进本市餐厨废弃物收运网络建设,实现餐厨废弃物分类收存、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向区城管部门提出餐厨废弃物排放情况申报,并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
(一)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向区城管部门完成排放情况申报。申报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区属地址、开办时间、经营性质、营业时间、证照情况、营业面积、台位数量、餐厨废弃物各类与数量、餐厨废弃物收存容器设置情况、餐厨废弃物收存方式、油水/油烟分离器设置情况、责任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二)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餐厨废弃物排放申报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申报单位可到属地区城管部门领取(或到市区城管部门网上办事专栏下载)并填写;
2、与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单位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门前三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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