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对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起草关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正常运行;
(十)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或处置服务单位的运行和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十一)指导、推动餐厨废弃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并做好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普及与《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十二)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费征收准备工作,制定并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置费“一免两减”逐步推进的征收方案。
第九条 各区、管委会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申报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进行登记、复核、确认,并将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城管委;
(二)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自行收运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备案确认;
(三)组织餐厨废弃物专业收运项目的招投标和特许经营权确认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经营许可,并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废弃物专业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
(四)受理餐厨废弃物专业收运单位停业或歇业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城管委批准;
(五)对随意收集、运输、倾倒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对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送城管执法单位查处;
(六)指导、督察街道办事处或街镇人民政府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条 市发改、环保、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公安、农业、商务、财政、国土规划、宣传、安监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的环评审批和验收审批,以及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做好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职责内的监管工作和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对餐厨废弃物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监测、疾病预防控和应急措施。
(四)食药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完善相关检测方法;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五)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工商法规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废弃物收运处置整治。
(六)质监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出动人员参与餐厨废弃物非法收运联合执法,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八)农业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和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九)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与的等级评定挂钩;倡导节约餐饮,促进源头减量。
(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经费,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一)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规划选址,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手续的办理。
(十三)宣传部门:负责开展对餐厨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整治活动的宣传、专题报道。
(十四)安监部门:负责开展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企业和非法提炼生产废弃食用油脂、非法收储餐厨废弃物场所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本辖区违反《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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