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证餐厨废弃物科学收集、运输、处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及其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域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申报制度、备案制度、台帐制度、招投标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分类收集制度、定时定点密闭收运制度等制度。
第五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政府引导,即政府倡导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产业化的治理原则;
(二)部门联动,即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间相互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多管齐下,克服餐厨废弃物源头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保证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正常运行,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科学管理;
(三)全程监管,即餐厨废弃物从产生源头、收运过程到后续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全方位考评,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筹协调;
(四)集中收运,即餐厨废弃物由专业服务单位定时、定点、密闭进行收集和运输;
(五)统一处置,即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统一的规范化处置,严禁私下交易和无序消纳;
(六)社会参与,即鼓励社会力量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循环再利用,倡导餐厨废弃物的就地无害化处理;
(七)市场化运作,即对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许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出台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加强对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人员的宣传发动,大力普及宣传法规知识和科学治理餐厨废弃物的常识,倡导资源化利用和文明节约饮食,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为切实加强《办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主任(局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市水务局副局长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江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江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硚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汉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武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青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洪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副主任(副区长)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蔡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江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黄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新洲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从相关责任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等协调工作。
第八条 市城管委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协调本市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相关事项,组织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进行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
(四)对全市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建设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和可行性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核算和监控餐厨废弃物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六)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行为予以审核确认,实施监督管理;
(七)组织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置项目的招投标和特许经营权确认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经营许可,并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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