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单机调试
11.2.2.1单机调试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先手动,后电动;先点动,后连续;先低速,后中、高速;先空载,后负载。
11.2.2.2检查各阀门,应动作灵活,开、关动作到位,转向正确。调试工作完成后,阀门应处于设定的启/闭状态。
11.2.2.3调试系统和设备的温度、压力、料位等检测装置,所测物理量应与输出信号相吻合。
11.2.2.4调试各单机设备,确认运行状况和电机电流正常。
11.2.3电气及热工仪表自动控制系统调试
11.2.3.1分别测试和调试各控制柜、现场操作箱(柜)和各控制对象,确认接线及性能合格。
11.2.3.2调试清灰程序和清灰制度。喷吹脉冲阀的数量、脉冲时间、间隔、周期和顺序应符合要求。
11.2.3.3调试各运行模式的控制程序,逻辑关系应符合要求。
11.2.4除尘系统冷态联动试车条件
11.2.4.1冷态联动试车前应完成各有关设备的单机调试。
11.2.4.2冷态联动试车前,烟道、压缩空气系统、输灰系统应具备联动试车条件。
烟道和除尘器内均已彻底清扫,不存有杂物。
11.2.4.3除尘器的人孔门和检修门全部关闭严密。
11.2.4.4运行操作人员到位。
11.2.5冷态联动试车操作流程
11.2.5.1系统中所有的控制设备和热工仪表受电。
11.2.5.2压缩空气供应系统启动。
11.2.5.3卸、输灰系统启动。
11.2.5.4检查阀门动作情况,完成后复位。除尘器前后烟道阀门应处于开启状态。
11.2.5.5引风机启动。
11.2.5.6清灰系统启动。
11.2.6各控制对象的动作应符合控制模式的要求。确认运行程序、联锁信号、运行信号、报警信号、仪表信号准确,逻辑关系正确。
11.2.7冷态联动试车时间不少于120分钟。
11.2.8测试各种技术参数,做好试车记录。
11.3除尘器检漏和预涂灰
11.3.1对新建的除尘器、批量换袋后的除尘器,在除尘器热态运行前必须检漏。检漏内容包括除尘器的焊缝和滤袋接口等。宜采用荧光粉检漏技术。
11.3.2滤袋检漏应采用无毒荧光粉。荧光粉应密封保存,避免吸潮。
11.3.3荧光粉投入前,先停止除尘器清灰程序。荧光粉从除尘器入口烟道的孔口加入。
11.3.4荧光粉加入完毕后,停止风机运行,在除尘器上箱体内以紫外灯检查泄漏点。
11.3.5发现泄漏点应采取消缺措施,消缺后应重新检漏,直至泄漏点完全消除。检漏和消缺过程中,应对滤袋、滤袋框架和箱体内涂装采取保护措施,若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整改。
11.3.6对新建的除尘器、批量换袋后的除尘器或长期停运的除尘器,在除尘器热态运行前必须对滤袋预涂灰,确保滤袋表面形成预涂层。
11.3.7机组发生故障紧急停炉、故障排除后重新点火,除尘器可不预涂灰。
11.3.8预涂灰宜采用消石灰等碱性粉剂。按过滤面积计,预涂灰量约为100g/m2~150g/m2。
11.3.9宜将过滤仓室数分为2或3组,逐组进行预涂灰。当有仓室预涂灰时,其余仓室的进、出口切换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11.3.10预涂灰应连续进行。预涂灰完成后应检查效果,确保预涂粉剂均匀覆盖滤袋表面。
11.4工程验收和环保验收
11.4.1除尘工程验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第二阶段为环保验收。
11.4.2袋式除尘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编制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11.4.3与生产工程同步建设的除尘工程应与生产工程同时验收;在役生产设备配套或改造的除尘设施应单独验收。
11.4.4除尘工程应按本标准及GB18485、GB50231、GB50236、GB/T6719、JB/T8471、各类设备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性能测试及验收。
11.4.5除尘工程的仪表与自动化控制装置验收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规定执行,并应符合国家标准。
11.4.6除尘工程的电气装置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
11.4.7除尘工程的土建设施验收应符合国家土建工程验收标准。
11.4.8除尘工程验收应进行168小时试运行考核。
11.4.9除尘系统性能试验的主要参数
11.4.9.1除尘器入口烟尘浓度。
11.4.9.2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
11.4.9.3除尘器烟气流量。
11.4.9.4除尘器入口、出口烟气温度。
11.4.9.5除尘器入口、出口烟气压力和系统阻力。
11.4.9.6除尘器漏风率。
11.4.10除尘工程的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
12运行与维护
12.1一般规定
12.1.1除尘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由专职人员负责。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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