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每个过滤仓室宜设置压差检测装置。
8.1.5压缩空气管路的减压阀后应设置压力变送器。
8.1.6除尘器温度测点应设置在除尘器进、出口直管段,至少应有不少于2个以上的测点。除尘器灰斗加热温度测点应置于灰斗壁外侧。
8.1.7每个灰斗应设置高料位开关,并有料位开关防护措施。
8.1.8除尘系统及其主要参数宜集中在一个画面上,运行参数的更新时间不大于1秒。
8.1.9位于含尘烟道内的一次元器件应有防磨保护措施。管道压力测孔应有防堵措施。
8.1.10检测仪器、仪表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定期校验、标定。
8.2控制
8.2.1除尘系统的自动控制设计应按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执行。
8.2.2对除尘系统应能实现自动控制和手控操作。
8.2.3除尘系统的电动及气动装置应设置就地控制箱,并设手动/自动转换开关。
8.2.4除尘监控系统宜按双电源、双网络冗余配置。
8.2.5除尘系统应控制的内容
8.2.5.1除尘器启动、运行、停机联锁控制。
8.2.5.2除尘器进、出口压差控制。
8.2.5.3除尘器清灰自动控制。
8.2.5.4灰斗加热系统联锁控制。
8.2.5.5除尘器卸、输灰系统联锁控制。
8.2.5.6清灰气源供应系统自动控制。
8.2.6除尘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主要有2种:DCS远程集中联锁控制;PLC可编程控制器+HMI(人机界面)就地单独联锁控制。
8.2.7除尘器清灰应具备定压差和定时两种控制模式,并可互相转换。
8.2.8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异常状态信号显示或画面报警的功能。
8.2.9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储存、打印除尘系统主要运行参数的功能,储存时段不少于1年。
8.2.10控制柜应有防止小动物入侵的措施。
9主要辅助工程
9.1供配电
9.1.1除尘工程的供配电设计应按GB50034、GB50052、GB50054、GB50217等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执行。
9.1.2除尘系统用电属厂用Ⅰ类负荷,应设置独立的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所需电源应为交流380V/220V,50Hz,三相四线或三相五线制。当电源电压波动范围不超过±10%时,所有电气设备和控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9.1.3除尘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的供电按I类要求,由交流不停电电源提供一路备用电源,必要时为检测及控制系统设置UPS不间断电源。
9.1.4除尘器应有可靠的接地,与接地网的连接点不得少于4个,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9.1.5除尘器应有照明,采用防腐、防尘、防水灯具。需照明的区域为:除尘器顶部平台、灰斗卸灰和输灰平台、楼梯平台、检修平台、现场操作箱等。重要的场合设置事故照明。检修照明电源采用安全电压(24V)。
9.1.6电气设备应有安全保护装置,室外电气、热控设备应采取防护措施。
9.1.7低压配电柜宜有备用回路。
9.1.8过热负荷元件的选择应以电动机数据为依据,并与断路器的脱扣器整定值相配合,接地保护附件按需设置。
9.1.9除尘器本体应设置检修电源。
9.1.10除尘器范围内电缆宜采用防腐桥架敷设。
9.1.11动力电缆、控制电缆和信号电缆均应选用阻燃型。
9.2压缩空气供应系统
9.2.1当垃圾焚烧厂不具备压缩空气源或供气参数不满足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清灰和气动装置的需求时,应配置专用的空压机。空压机应有备用,并采用同一型号。
9.2.2压缩空气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29的要求。
9.2.3供给除尘器清灰的压缩空气应为仪表用气,且参数稳定,经过脱水、干燥、除油、过滤处理,露点温度应比工作环境或当地极端最低气温至少低10℃,过滤精度<5μm。供气温度≤55℃。
9.2.4压缩空气流量应满足清灰需求,总管内气体流速应小于15m/s,总管直径不得小于DN50。
9.2.5压缩空气管路的阀门和仪表应设在便于观察、操作和检修的位置。
9.2.6减压阀应有旁通装置,其出口设压力表。
9.2.7储气罐底部应设自动或手动放水阀。
9.2.8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设切断阀。各气包的进口应设切断阀。
9.2.9压缩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在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或伴热措施。
9.2.10储气罐应尽量靠近用气点,从储气罐到用气点的管线距离不宜超过50米。
9.2.11压缩空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设备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螺纹或法兰连接。
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除尘系统在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GBZ1、GBZ2、GB2893、GB2894、GB4064、GB50057、GB5083、GB12801和GBJ16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10.2应根据除尘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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