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5严禁赤手处置危险化学药品。
5.7.6监测分析人员工作完毕,应对仪器开关和水、电、气源进行关闭检查。
5.7.7必须在监测室适当地点放置专门灭火器材。
本规程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1999
条文说明
前言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1999),经建设部1999年4月13日以建标[1999]195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武汉城市建设学院。
1、总则
1.0.1本条主要规定了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本规程规定了行业管理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即编制的重点,主要是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的通用技术要求。
1.0.2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条文中的城市粪便处理厂包括粪便净化处理厂和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厂。“粪便净化处理”是指粪便最后出路主要为排入水体时的处理类型,是采用物理、生物或化学的手段和技术,将粪便中的污染物质分离出来,或是将其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从而使粪便得到相对净化,达到水质排放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是指粪便最后出路为农业利用时的处理类型,其处理要求是基本杀灭粪便中的病原体(寄生虫,病菌和病毒等),完全杀灭苍蝇的幼虫并有效地控制苍蝇滋生和繁殖,同时促进粪便中含氮有机物的分解,防止肥效损失,从而使粪便达到无害化、稳定化。
1.0.3规定城市粪便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尚应同时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本规程引用的国家和行业的标准主要有:《城市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64-1995);《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199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水质分析方法标准》(GB7466~7494-198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04-1992);《农田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198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991)。
3、运行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3.1.2这两条是对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1.3关于操作人员上岗的知识和能力规定。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基本的理论知识和机电设备性能特点,应具备设施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技能,故条文提出技术培训及考核的要求,以此保证操作人员能独立上岗。
3.1.4为使操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本岗位的工作性质、目的及操作方法,同时便于管理和了解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作出此条规定。
3.1.5关于运行记录填写与检查的规定。
3.1.6关于巡视的规定。
3.1.7条文中“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是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操作人员正常工作范围之外或是不能现场解决的异常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予以解决。
3.1.8设备启动前的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应按各种机械设备的运行要求进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显示仪表是否正常;
2.供、配电设备、电机是否完好,电气设备绝缘性能是否合格;
3.盘动联轴器是否灵活,间隙是否均匀,有无受阻和异常响声;
4.设备所需油质、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5.周围环境是否正常,其他各项开机条件是否具备。
3.1.9处理构筑物堰口、池壁等处的杂物应经常清理,以保证出水均匀和处理效果,同时也是为了保持外观整洁;各种设备的清污处理,主要是防止设备被腐蚀、环境被污染,保证设备的运行效率;避免水、泥、气泄漏的措施主要是经常检查设备的油封、水封及防锈。
3.1.10为提供考核粪便处理厂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使其技术经济评价工作和运行管理科学化,应对粪便处理厂的粪便量、污泥量、上清液量和产生的沼气量等生产指标及自来水量、油量、煤量、电量源和材料的消耗量等准确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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