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消化池溢流管必须保持畅通并保持其水封高度。
3.8.10消化池放空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空清理时,应停止将粪便加入消化池,但仍应让加热装置、搅拌装置等继续运转,直至没有气体产生为止。
2.操作人员进入消化池清理,安全操作应符合本规程5.4.4和5.4.5的规定。
3.当消化池需要停用较长时间时,应将其灌水至1/2池水位。
3.8.11粪便厌氧中温一级消化池的正常运行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粪便进池含水率95%~98%;
2.投配率5%~7%;
3.消化温度(37±1)℃;
4.pH值6.5~7.5;
5.挥发酸(乙酸计)小于400mg/L;
6.总碱度(重碳酸盐计)大于2000mg/L;
7.气压400~1000Pa;
8.产气率大于5m3/m3粪便;
9.气体成分CH450%~60%。
3.9污泥脱水设施
3.9.1采用人工滤层干化场进行污泥脱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应按干化场各分区依次排入,并均匀平铺于干化场上,污泥层厚度宜为200~500mm。
2.应根据一定的干化周期或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起运干污泥。最终污泥含水率宜为70%。
3.污泥在干化场的停留时间不宜大于40d,应避免泥饼过分干燥而难以铲除。
4.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蚊蝇滋生和臭味产生。
5.操作人员应详细记录污泥铺设厚度、污泥含水率及干化周期等操作数据。
3.9.2采用机械设备进行污泥脱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脱水前的预处理宜采用化学调节法。化学调节剂的选用应根据污泥脱水机的类型、污泥性质、施用污泥的农田土壤性质及经济成本综合比较确定。
2.化学调节剂的投加量和配制,应根据污泥性质、污泥消化程度、污泥含水率等因素和脱水工艺情况,通过多组试验确定。
3.化学调节剂的贮备量和贮存方式,应根据化学调节剂的种类、性质、有效期、消耗量、贮存条件等因素确定。
4.污泥脱水机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车试机。
5.污泥脱水机正常运转过程中,应根据进泥性质及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投药量、压力、转速等。
6.污泥脱水完毕,应彻底清洗滤布,清理机组周围的污泥,冲洗投泥泵、投药泵、管道及溶药池等。
3.10沼气罐
3.10.1沼气罐的贮气量和压力,应每周按时观测并做好记录。
3.10.2沼气罐压力宜保持2500~4000Pa。
3.10.3沼气罐的水封应保持水封高度,夏季应及时补充清水;冬季气温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10.4沼气罐水封槽内水的pH值,应定期测定。
3.10.5严禁在沼气罐低水位时排水。
3.10.6沼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定期排放。排水时应防止沼气泄漏。
3.10.7脱硫装置中脱硫剂应定期再生或更换,冬季气温低于。℃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10.8干式脱硫的,脱硫率应大于90%;湿式脱硫的,脱硫率应大于60%。
3.11锅炉房
3.11.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与锅炉类别相符的司炉工操作证方可上岗。
3.11.2锅炉必须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运行。
3.11.3锅炉运行前应检查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做好各项点火准备工作。
3.11.4锅炉运行中,应对锅炉运行参数进行监视和调整,并按时排污和吹灰。
3.11.5停炉后,4-6h内,应紧闭所有的门孔和烟道挡板;24h后,在炉水温度小于70℃时方可将炉水放掉并同时打开放空阀。
3.11.6采用沼气锅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炉时,应先点火后供气。
2.供气系统的沼气量应严格控制。
3.应经常检查供气管路,防止漏气及冷凝水过多而影响供气。
4.沼气进气压力不得小于1800Pa;当进气压力小于1800Pa时,应及时切换到油料供应管道。
5.停用前,应关闭气路闸阀。
3.12中央控制室
3.12.1操作人员应注意观察各种设备或系统的控制信号是否正常,并做好运行日志。发现故障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或运行管理人员。
3.12.2对控制仪器和显示记录仪表应按时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3.12.3各类检测仪表的传感器、变送器和转换器均应按要求清污除垢。
3.12.4仪表出现故障时,不得随意变动已布设的检测点,也不得随意拆卸变送器和转换器。
3.13监测室
3.13.1城市粪便处理厂正常运行监测的项目与周期,宜符合表1~表4的规定。
表1进厂粪便的检测项目与周期
表2粪便污泥处理检测的项目与周期
表3上清液处理检测的项目与周期
表4锅炉烟道气检测的项目与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