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应防止垃圾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其他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由海事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清除。
22.2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
22.2.1近海海域可视范围内不得有明显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不得向海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2.2.2近岸滩涂(包括护坡、平台、礁石等)不得有暴露垃圾,不得堆放、弃置和处理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等。
22.2.3海滨浴场可视范围内不得有漂浮或悬浮的藻类、垃圾及动物尸体;海滨旅游点、休闲沙滩不得有暴露垃圾、废弃杂物及便溺物等。
22.3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时间
22.3.1近岸滩涂每天10:00前完成全面清捡,并巡回保洁至18:00(强风暴雨天气除外)。
22.3.2近海海域每日进行清理和打捞工作(强风暴雨天气除外),遇到重大活动或节假日应延长海上打捞保洁时间。
22.3.3海滨旅游点、海滨浴场、休闲沙滩每天7:30前完成全面打捞和清捡,在浴场、沙滩开放时间内视游客数量和垃圾产生量安排足够的保洁人员持续巡回保洁,确保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22.4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垃圾处理
22.4.1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打包后堆放到指定收集点,不得在岸边裸露堆放。
22.4.2海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不得向海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22.4.3保洁垃圾收集后,堆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做到日产日清,密闭收集转运,不得在岸滩焚烧、掩埋或向海中倾倒垃圾杂物。
22.4.4垃圾收集、转运区域及周边应干净整洁。
22.5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安全文明作业规范
22.5.1海域保洁作业应符合有关海事安全、海上作业安全的标准和规定。
22.5.2作业人员应着装整齐;海上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船上应配备救生器材。
22.5.3保洁作业船只应保持器械齐全、船容船貌良好。
23河道的环境卫生
23.1河道保洁要求
23.1.1中心城区河道、景观河段、对城市形象有较大影响的河段等河道内不得有明显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其它河道内不得有大面积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23.1.2河道漂浮垃圾拦截设施内聚集的废弃物或水生植物及时清捞。
23.1.3河堤、护坡上不得有暴露垃圾,不得堆放、弃置和处理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等,出现垃圾应及时清理。
23.2河道保洁时间
23.2.1保洁范围应每天至少彻底打捞一次,次数视具体情况确定。
23.2.2首次打捞应在10:00前完成,巡回保洁至18:00(强风暴雨天气除外)。
23.3河道垃圾处理
23.3.1河道垃圾收集后应封闭保存,打包后堆放至指定收集点,不得在岸边裸露堆放。
23.3.2保洁垃圾收集后应密闭收集转运,堆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天,日产日清,不得就地焚烧或掩埋。
23.3.3垃圾收集、转运区域及周边应干净整洁。
23.4河道保洁安全文明作业规范
23.4.1河道保洁作业符合有关水上作业安全的标准和规定。
23.4.2作业人员应着装整齐;水上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船上应配备救生器材。
23.4.3保洁作业船只应保持器械齐全、船容船貌良好。
24山地、林地、菜地的环境卫生
24.1山地、林地、菜地的辖区责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24.2山地、林地、菜地不得堆放、掩埋和就地焚烧垃圾,垃圾实行密闭收集和运输,运送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置。
24.3山地、林地、菜地应无乱搭建、无乱倒余泥渣土、无暴露垃圾。
25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的环境卫生
25.1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做到及时清扫保洁、垃圾袋装收集并日产日清,场(站)内无暴露垃圾,无乱摆卖、乱张贴现象。
25.2洗车场、加油站应实行硬底化,保持场(站)内干净整洁,排水畅通,无明显污水横流、油渍。
25.3停车场、洗车场不得堆放杂物、乱挂晒。
25.4洗车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经过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经收集处理后回用。
25.5加油站应按CJJ14-2005中的二类标准设置公共厕所,落实日常清扫保洁工作,定期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杀、消毒。
26建筑外墙面、屋顶的环境卫生
26.1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晒。
26.2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外墙面,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26.3二级清扫保洁以上的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应每三年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应每两年清洗一次。
26.4三、四级清扫保洁的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五年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应每三年清洗一次。
26.5屋顶绿化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屋顶无堆放杂物,无存留积水,无暴露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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