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公园、旅游景点清扫、保洁
13.1.1公园、旅游景点须安排专人进行清扫、保洁。
13.1.2一般情况下,全面清扫工作应在公园、旅游景点运营开始前或运营停止后进行,保洁应覆盖其运营时间。
13.1.3市区主要公园、旅游景点环境卫生质量应按一级保洁标准执行,其他公园、景点环境卫生质量应按二级保洁标准执行。
13.1.4公园、旅游景点周边应整洁,无明显散落垃圾或暴露垃圾。
13.1.5公园、旅游景点内各项文体活动设施应经常擦洗,做到无明显污迹、无积尘。
13.1.6公园、旅游景点内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人工造景,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13.1.7公园、旅游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13.1.8公园、旅游景点应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控制“四害”密度。
13.2废物箱、公共厕所设置与管理
13.2.1废物箱应美观、实用,与周围环境协调,按25米~50米间隔设置废物箱。
13.2.2废物箱需放置垃圾袋,实行袋装收集,垃圾随满随清。箱体周围无垃圾、污水积存。废物箱每天至少应擦洗一次,保持外观干净整洁。 13.2.3公园、旅游景点应建造足够数量的免费公共厕所供游客使用。公共厕所设置密度为4座/平方公里~11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300米~500米。人流量大的公园、旅游景点需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13.2.4公园、旅游景点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CJJ14-2005中的一类标准,男女蹲位比例以2:3为宜。
13.3环卫保障
13.3.1公园、旅游景点应建立环卫应急机制,应对环卫突发事件。
13.3.2公园、旅游景点应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环境卫生工作,根据人流量增派清扫、保洁人员,增加废物箱、移动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确保环境干净整洁。
14绿地的环境卫生
14.1绿地由其业主或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进行垃圾清理和日常保洁。
14.2绿地废弃物控制指标为每500平方米内瓜果皮壳、纸片塑膜及其他杂物数目不超过6个。
14.3修剪产生的树干、枝叶等在作业完毕后应即时进行清理,保证日产日清。
14.4小件的绿化垃圾和绿地内生活垃圾应袋装收集,不得裸露堆放,每天至少清运一次。
14.5垃圾收集应在指定收集点进行,不得随处堆放垃圾。
15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
15.1建筑工地应围档作业,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15.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建筑材料堆放整齐,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按要求运到指定地点。施工现场作业可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5.3工地路口应实行硬底化,配备水槽和冲洗设施,安排专人管理环境卫生,防止出场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15.4建筑工地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施工污(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15.5工地应有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对施工工地及生活区的卫生进行管理,工地周围无明显的暴露垃圾。
应设置密闭容器收集工地的生活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清洁服务单位进行运输,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15.6工地应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进行消杀。
15.7工地设置的公共厕所、移动厕所等环卫设施卫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公共厕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15.8道路桥梁维修、改造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围档作业,作业产生的余泥渣土应及时清运,施工完毕后需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原貌。
16待建地、预留地的环境卫生
16.1暂不进行开发建设的预留地和待建地依土地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简易绿化。
16.2预留地、待建地环境卫生应落实专人管理,保持整洁有序,不得随意堆放物料、杂物。
16.3预留地、待建地应无明显的暴露垃圾和积存污水、无乱搭建、无乱倒的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16.4待建地、预留地可依土地管理的实际需要安装毒鼠站,并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进行消杀。
17公路、高速公路的环境卫生
17.1公路、高速公路的清扫保洁
17.1.1公路日间保洁时,墟镇路段保洁应按二级清扫保洁标准执行,其他路段不低于四级清扫保洁标准执行。
17.1.2公路夜间保洁时,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12件。
17.1.3高速公路出入口处的废弃物数量应按一级清扫保洁标准的废弃物控制指标执行,其他路段按二级清扫保洁标准的废弃物控制指标执行。 17.1.4公路主道每天清扫两次,高速公路主道每天清扫一次,道路两侧绿化带、边沟、不准建筑区每天清扫一次,并派人巡回保洁。
17.1.5公路普扫在每天7:00时前完成,实行连续性保洁,通过墟镇的路段保洁至21:00,其余路段保洁至18:00,确保路面、绿化带及两侧无暴露垃圾。
17.1.6高速公路出入口处,应安排专人进行清扫保洁,保证作业时间。
17.1.7保洁垃圾应袋装,不得裸露堆放在路面,不得就地焚烧,应用密闭式垃圾运输车及时运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17.2公路的冲洗
17.2.1通过墟镇的公路机动车道、人行道每月冲洗一次,其他路段每2个月冲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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