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厨余垃圾的就地处理与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一样,都应该是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即政府管理和运行全部的运输和处理设施,向所有居民统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负责监督各环节服务质量。但是通过厨余垃圾就地处理的政策手段,政府成功将垃圾处理的责任转嫁给社区和物业公司。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仅仅是责任的进一步下放,但北京市的现状决定了这样的下方势必导致责任主体的混乱。
当时,北京市每户每月3元的垃圾处理费都长期难以收取到位,购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后,小区和物业公司迫于居民的压力和难以收费的现实,不能将购置和运行费用完全转嫁给居民,这就导致了小区和物业公司被迫承担起部分垃圾处理的责任和费用。但是显然由这二者承担起垃圾处理的责任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退一步分析,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的购置使用也许只是政府的一项倡导,并没有强制性,所以仅有部分高档社区或欲做宣传的社区响应,占北京市社区总数的比例较小。但这也引发了另一个问题:不同社区居民之间负担的垃圾处理费差异巨大。计算显示,为达到政府要求,安装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小区居民平均每户每年要额外支付100元以上 ,是其它小区居民负担的3倍多。不论从哪一个付费原则出发,这都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面对这样的不公平,北京市政府却没有意识到其中根本的责任和利益关系,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政策手段来保证试点的长期运行,而是仅仅以偶然性的或一次性的奖励弥补自己付费责任的缺失。最终导致的后果是截至2005年,昌平区几乎所有购买了设备的小区迫于经济压力,以各种理由停止了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的运行。目前,整个北京市只有少数建功南里小区这样长期受政府扶持并用于宣传的小区能够坚持进行厨余垃圾就地处理。
4.3社会缺乏垃圾投放分类的氛围
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居民投放垃圾时造成的垃圾混装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厨余垃圾和其它生活垃圾的混装。在我们对于多个小区的抽样调查中,近95%的被调查垃圾桶是混装的。虽然以宣武区为代表的一部分城区在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于其它北京城区,垃圾分类投放仍缺乏社会氛围,大部分居民还不能进行“大类粗放”式的分类投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4.3.1 废品换钱是居民生活常识
德国作为垃圾分类及废品回收典范,于1972年制定第一部垃圾处置法律,日本的《废弃物管理法》也于1970年出台,与大多数发达国家一样,这些法律的制定出台都是迫于60年代后国内的环境压力。对这些国家来说,废品回收是一种环境保护措施。据调查中遇到的日本留学生反映,在他们的城市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废品回收的人员和公司。与此相对应,中国的废品回收则出现在物资缺乏的年代,为缓解资源紧张的现象做出了贡献。直到改革开放前夕,北京市二环以内共有国营废品回收点2000多个,在这些回收点的支持下,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都被分门别类的回收回收殆尽了。在近三十年的回收过程中,这些企业营造了中国废品回收的社会意识。另据一项针对100名北京城市居民的随机调查显示,有65人称他们在垃圾投放前进行垃圾分选,即将其中可以卖钱的部分保留下来。由此可见,居民普遍树立起“废品可以换钱”的观念,自觉地保留一些可回收物,并不愿意将它们投放到可回收物垃圾桶中。
4.3.2 废品回收体系逐渐健全,废品出售更加便捷
在北京市商务局等11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的关于《关于推进北京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发展的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完善规范社区回收网络的任务:“按照城区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点的标准,城八区设置约2000个回收站点……”而根据海淀物资回收公司和北京市再生资源利用分会的统计,这项任务已经超额完成。同时禁而未止的流动废品商贩发挥了更突出的作用,据工商部门统计,仅2004年北京外来废品收购人员就达8万多人,估计占据北京生活垃圾回收近80%的市场,据北京社科院在2006年的《拾荒大军调查报告》显示,拾荒者一年能从北京捡走30亿元。在海淀区我们分别调查了两位回收员,一个在知春里与另外两个人一起负责流动回收点,另一个则在恩济里经营回收商亭。二人均表示他们月纯收入在一千以上,由此可看出废品回收点在居民间的受欢迎程度。有如此便捷的出售渠道,居民自然不愿将可回收物仅仅投入垃圾桶,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将其保留下来贩卖。
4.3.3政府和社区存在宣传偏差
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社区居民并不是不知道垃圾分类,政府也做了大量的宣传。在不少小区我们都看到了宣传垃圾分类标准和垃圾分类好处的宣传材料。但是有些宣传材料仅仅宣传垃圾分类,却没有涉及更进一步的垃圾分类投放。在昌平区东关南里的宣传栏里我们看到:“垃圾分类有利于疾病控制……”,在建功南里的宣传材料中我们看到:“垃圾分类有利于资源节约……”。这些宣传材料虽然能让居民了解垃圾分类的好处,却缺乏激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从最终的宣传效果上看,这些宣传材料并没有对垃圾分类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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