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废弃物处理法》
该法是1970年制定的,经1991年和2001年和2003年三次修订。新修订的法律中增加了垃圾产生最小化、垃圾分类及回收等条款;对有毒性的固体废弃物(如医疗垃圾)管理条款更加严格;建立垃圾处理中心系统;将选择性处理的责任分摊到公众身上;地方政府组建促进垃圾减量化委员会。
(4)《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
该法的目的是建立容器与包装回收体系,对玻璃瓶、PET瓶、纸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等回收利用制定了具体条款。
(5)《家电再生利用法》
该法规定了制造商和进口商对家用电器的回收义务,并需按照再商品化率标准对其实施再商品化。该法规定,电冰箱、洗衣机的再商品化率(资源回收)必须达到50%以上;电视机的再商品化率必须达到55%以上;空调器的再商品化率达到60%以上。
(6)《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
《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颁布于2001年,2002年开始实施。该法要求,对砼块、沥青块、废木材等废物要进行再生利用,2010年上述3种废料的再生利用率目标为96%。
(7)《食品再生利用法》
《食品再生利用法》于2001年4月实施。该法规定,食品厂、流通和外售企业对食品废物等负有将其转化为肥料、饲料的义务。
(8)《绿色采购法》
《绿色采购法》于2001年4月实施。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等单位有优先采购环保友好型产品的义务,2001年环保友好型产品采购对象包括文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汽车等14类共101种产品。
(9)《汽车再生利用法》
该法于2002年4月部分实施,2005年1月全部实施。法律规定了相关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汽车制造商需对粉碎机处理后的残渣回收、再生资源化;汽车销售商、汽车修理企业需回收、交付废旧汽车;汽车所有者要交付最终处置费用,在使用后要将报废汽车交给回收企业。
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特点可归结如下:
(1)覆盖面广法律对生产、消费、回收、再处理及再利用、安全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规定。例如,生活垃圾包括家电、汽车、食品、包装容器等废弃物,产业废弃物包括矿山、冶金、化工、水处理等行业废弃物。
(2)操作性强法律制定中采取先易后难办法,即首先针对涉及相关利益较少的废弃物的再生利用进行立法,例如家电再生利用法只针对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等;汽车再生利用法只针对车体、塑料、气囊等进行回收再生利用。
(3)各方责任明确法律对政府、地方自治体、企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家电再生利用法对制造商、消费者、再生利用者分别规定了需要承担的费用,汽车再生利用法设计了管理处置费的中介机构及责任等。

图1:日本推动循环型社会形成的法律体系
下面的容器包装再利用法的框架结构图,充分说明日本政府在建设循环型社会中,发挥国家、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国民等相关主体应有的作用,坚持合理公平的费用和利益分担原则,在相应法律中界定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使官、产、民形成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2、日本推进循环经济的经济政策
为了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发展,日本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其中一个主要政策是生态工业园区补偿金制度。该补偿金制度由环境省和经产省执行。涉及其它部门的项目,则由主管部门支持,例如北九州生态工业园区的食品垃圾处理研究项目,得到了农林省、文部省等部门的资金支持。2003年,环境省和经产省各提供了15亿日元。另外,环境省还在废弃物处置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业性示范、政策调查等方面为研究单位、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在个别再生法律执行中,日本制定了详细的经济制度,以保证废弃物能够收上来、处理好、循环好。如家电回收中明确规定了居民废弃一台家电应交的处理费;废汽车法规定了新车主、旧车主应交的处理费;地方政府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处理废物应交的费用(比居民高得多)等。
3、日本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的技术研究开发
日本推进循环型社会的技术研究开发的主要措施是在生态工业园区内开辟专门的实验研究区域,产、学、政府共同研究废弃物处理技术、再利用技术和环境污染物质合理控制技术,为企业开展废弃物再生、循环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持。例如,北九州生态工业园区中入住了福冈大学、九州大学、九州工业大学、佐贺大学及民间企业等多个研究实体,实施的主要项目包括大学研究实施、处理场技术、资源再利用技术、其他污染物净化技术及研究设施关联事业等。这些研究项目大多得到了环境省科学研究费、文部省科学调查费、农林水产省补助事业费及北九州市未来技术开发补助金的支持。
(三)日本生态工业园区发展现状和管理模式
1、发展现状
日本生态工业园区是以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为目标,在发挥地区产业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培育和引进环保产业,严格控制废物排放,强化循环再生等。日本从1997年就开始规划和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并把它作为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截至2004年10月,先后批准建设23个生态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