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和监督是推进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日本主要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化,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公众对政府环境政策和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作用。北九州市府环境局每年都要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处理的数量、收取的垃圾处理费(通过专卖垃圾袋收取费用)的使用情况向市民公开,以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3、日本企业界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的做法
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企业作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员,在推进循环经济事业中起着重要作用。日本政府于2000年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对企业在推进循环型社会事业中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基本法》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原材料等转为废弃物,合理利用资源和延长产品使命寿命以减少产生废物。对废弃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循环利用,对不进行循环利用的循环资源,企业应负责进行合理的处理。
日本企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参与推进循环型社会事业活动:①企业在产品设计和生产中充分考虑了环境因素,广泛开展“生态设计”和采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注重从源头消减和控制污染物产生,为社会提供高品质、低环境负荷产品;②企业利用自身人才、技术优势,自主、自觉、自发地参与到推进循环型生社会事业之中,尽可能充分、合理地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以及来自社会的废弃物,使之得到合理循环利用。
4、日本中介机构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的做法
中介组织是连接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和指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清洁日本中心(CJC),是致力于创造一个循环社会的中介机构。其主要活动包括与企业联合开发循环利用技术;为政府政策制定与和企业政策咨询提供调查研究与信息咨询;为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对公众进行宣传与教育等。
(二) 日本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
1、循环型社会政策法规的框架体系
为了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日本充分考虑到和发挥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国民等相关主体应有的作用,坚持合理公平的费用和利益分担原则,有效地运用了相应的政策法律手段,界定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使官、产、民形成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尤其个别再生法(即容器包装、家电、汽车、食品、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法),充分运用了市场机制,直接在各自动脉产业链上创造嫁接了一个相应的静脉产业。即个别再生法是静脉产业存在的基础,正因为有了相应个别再生法,才有了相应静脉产业的生存空间;其法律法规越严格,相应静脉产业的商机就越多、生存空间就越大。
根据先后颁布和修订的8部综合性和个别再生法,日本于2003年3月制定了促进创建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
从法律法规体系看,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3个层次:l部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部综合性法律,分别是《废弃物管理与公共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6部专门法,分别是《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及《绿色采购法》(参见图)。
(1)《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
《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主要内容有以下6个方面:
①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概念。简单地说,所谓“循环型社会”就是指自然资源消耗、环境负担最小化的社会。
②对那些没有考虑其价值而被称为“垃圾”的物质,定义为“可循环资源”并促进其回收。
③“优先处理”顺序为:垃圾减量→回用→回收→能量利用→安全处理。
“减量”,是指降低废弃物的产生;“回用”,是对“可回收资源”的再利用,将废弃物作为产品或零件;“回收”,是将“可回收资源”作为原材料进一步利用;“能量利用”指从“可回收资源”中回收热量;最后,对不可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安全的处置。
④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鼓励每个人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努力。特别是明确企业和公众作为“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并增加“生产者责任”,即工厂对他们的产品从产地到处理负主要责任。
⑤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则”。
⑥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府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减少垃圾产生量;以法规形式规定“垃圾产生者责任”;在产品回收利用到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增加“生产者责任”;鼓励使用再循环产品;对妨碍环境保护、产生污染的企业征收环境补偿费。
(2)《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是对1991年颁布的《促进可循环资源利用法》的修订法,于2001年4月生效实施。该法致力于建立一个拥有更高资源与环境效率的经济体系,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法律要求七大类工业企业在生产、分配以及消费过程的各个阶段应实施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简称3R原则)。同时,该法提出5项具体措施:即通过节约生产资源和延长使用寿命减少废物产生量;回用零部件;企业回收使用过的产品并使之再循环;使用后的产品加贴选择性收集标签;减少副产品和采取其它循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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