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04
环卫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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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域和时间摆摊设点。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二)擅自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设置排油烟口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排水口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上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树木、花草枯死、残缺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补植、维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围挡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
(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五)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六)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七)渣土和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
(八)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道路功能,确定禁止、限制、允许设置便民市场的街区范围、经营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便民市场的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便民市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入、撤市,并根据经营种类合理施划经营者的经营区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便民市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清除撤市后产生的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便民市场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入、撤市时间和施划位置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市场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设置的。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