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04
环卫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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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作出具体规定。第10条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第16条关于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第18条第(二)项关于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处罚;第20条(六)项关于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第47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50条第(一)、(四)项关于违反维护环境卫生义务的处罚;第51条关于在城区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任;第52条关于车辆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的,车辆运输出现泄漏、遗撒的处罚。上述内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可处罚款,但无具体数额规定。《条例》(草案)作了具体规定。
总之,只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规定,《条例》(草案)设定的处罚及强制措施足以满足正常的执法活动需要。
201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