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04 环卫科技网 A+  A-

四、关于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制定一是力求突出实用。针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城市夜景照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规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尽量全面从严。对上位法没有设置的禁止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强化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一)适用范围(条例第2条)
《条例》(草案)根据城市化发展水平和管理要求,对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作了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这一规定,符合我市当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条例第8至10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大部分城市近年来普遍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该制度是通过对责任人的规范、督促和检查,促使责任人最大限度地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义务,达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的。基于这一理念,《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界定,对责任人责任做了规定。
(三)建(构)筑物、道路及两侧容貌管理(条例第11至24条)
《条例》(草案)对建(构)筑物、道路及两侧容貌管理及便民市场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1.建(构)筑物、道路及两侧容貌管理(条例第11至20条),《条例》(草案)中具体规定了建(构)筑物、架空管(缆)线、隔离设施、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占用道路或者广场、沿街经营者、临街施工单位等市容管理内容。
2.便民市场管理(条例第21至24条),针对目前便民市场管理入、撤市时间和不及时清除垃圾等问题,此次将便民市场纳入到《条例》(草案)之中,进行规范和管理。
(四)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条例第25至32条)
由于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是我市当前市容管理方面的重点和难点。《条例》(草案)重点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作了规制,规定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技术规范,户外广告和施工围挡广告、乱张贴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及牌匾标识蒙汉文字应当并用等内容。
(五)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条例第33至36条)
《条例》(草案)对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规定了编制设置专项规划、设置区域及禁止性规定等管理内容。
(六)停车场及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37至43条)
由于城市机动车辆日益增多,交通拥堵等问题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条例》(草案)规定了在特殊区域地段施划临时停车泊位,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及小区错时停车及停车场管理的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七)公共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条例第44至52条)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是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二是实行环卫设施建设备案制度,并对公共厕所环卫设施设置、环卫设施维护、公厕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三是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八)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53至61条)
生活垃圾管理是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规定了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针对当前餐厨垃圾的随意处置、危害健康、污染环境等问题,《条例》(草案)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作了专门规定;《条例》(草案)规定了居民区生活垃圾清运和化粪池的管理。
(九)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62至68条)
针对当前建筑垃圾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条例》(草案)对运输建筑垃圾单位、产生建筑垃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运输车辆、消纳场、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运输做了规定。
(十)宠物管理(条例第69至72条)
宠物管理是目前城市管理中的空白,此次将宠物管理纳入到《条例》(草案)中,能够从立法层面对这一法律空白加以填补。《条例》(草案)从宠物分类管理、禁止出入区域以及流浪宠物处置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一是新设定。第11条关于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的规定;第12条关于架空管(缆)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13条关于分界隔离设施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第14条关于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第16条关于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及两侧及公共场地开展活动;第17条关于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公共场所派发广告等行为;第18条(一)、(三)(四)项关于沿街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第19条关于城市道路上树木等的更新、补种、维修等;第20条(一)至(五)项、(七)、(八)项关于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及噪声污染管理;第22至24条关于便民市场的管理及其相关法律责任均属《条例》(草案)新设定;第26至32条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反设置专项规划或者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第36条关于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禁止性规定;第40条关于设置地桩、地锁或其他障碍物;第41条关于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第45条关于环卫设施竣工未及时报备;第49条关于环卫专业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50条第(二)、(三)、(四)从高空、建(构)筑物、车内向外抛掷物品的、(五)、(六)、(七)项关于单位或个人违反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义务的责任、第(十二)项关于违反噪声管理的责任;第51条第二款关于饲养宠物;第52条关于车辆车轮带泥运输;第53条关于将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第61条关于未按期清理化粪池及化粪池出现外溢;第62条关于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罚;第63条关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将使用的车辆未进行备案登记; 第64条(一)至(二)项关于违反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相关规定;第65条关于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服务等方面规定的法律责任;第69条和第71条关于宠物管理等方面规定的法律责任委新设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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