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1-07-11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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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向雨水井、污水井内扫入、倾倒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清运车辆:
(一)运输渣土、垃圾或散装、液体货物未密封、覆盖的;
(二)清运渣土、垃圾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六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粗暴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 围攻、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破坏、盗窃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区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和1993年8月27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