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1-07-11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A+  A-

第十六条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经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摆放整齐。不得在停车场以外的车行道、人行道停放机动车。
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临街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有碍市容的临街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整修或拆除。
施工场地的临街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篷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需要采取特别保卫措施的单位除外。
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标志牌,应当按照规范设置。
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第二十三条 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或悬挂非广告类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容貌标准,依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四条 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应当造型美观、内容健康、安全牢固,规格、色彩与街景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刷新,保持完好。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应当更新或拆除。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第四节 其他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盆)、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枯死、损坏的树木、绿篱、花草,管理单位应及时补栽、更换、修整。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养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在前款规定以外乡(镇)和城乡结合部饲养家畜家禽的,应当实行圈养。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摆设灵堂、搭挂祭幛、焚香烧纸等祭祀活动。
禁止在出殡途中燃放鞭炮、抛撒冥币和纸钱等物品。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
第三十条 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定时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扫和卫生消毒杀菌,场内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禁止向花坛、绿化带、窨井内扫入、倾倒废弃物。
禁止在垃圾容器内扒捡垃圾。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冰雪,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及时清除。
禁止将含融雪剂的冰雪倾倒在树池、花坛和绿化带内。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渣土、垃圾或者散装、液体货物应当密封、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十四条 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实施。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人流高峰时段,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设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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