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共享交通管理】共享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规范存放共享交通工具,并安排专人管理,保持排列有序、干净整洁。
承租者应当文明使用、规范停放。
第十九条【占道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三节广告和照明管理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管理】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门头牌匾、灯箱、雕塑等应当保持整洁、牢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小广告管理】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市区主街道、公园、广场、商业密集区散发广告、传单。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居民区、树木、市政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门店招牌管理】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
公益性广告设置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通用照明】城市道路、街区、景区、公共场所等设置的照明设施,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景观灯光】设置重大节日道路灯光、景观区灯展、标志性建筑楼体灯饰、大型电子屏等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
(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和周边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城市夜景灯饰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定时启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夜景灯饰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