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
第十二条【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管理】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三条【设施空间管理】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蓬、空调室外机、排气扇、油烟机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以及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放置、悬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管线设施管理】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可以合并设置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架空的管线,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管线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安全,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公共场地管理】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经过批准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除应急工程外,施工现场应当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设置现场监控装置并和主管部门联网,现场物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于完工后清理并恢复原状。
第二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公共设施管理】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在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应当保持正位、完好。
公共场地及设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缺失、移位、堵塞等情况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及时修复。
无管理维护单位的公共场地设施发生破损、缺失、移位、堵塞等情况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应急管理程序处置,待确定产权单位后由产权单位承担处置费用;无产权单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无物业管理小区的公共管网设施出现缺失、破损、移位、堵塞情况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管理程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