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
第二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节广告和照明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废弃物管理
第四节养犬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工作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进行普及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第七条【资源共享】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整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第八条【公众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