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第九条【责任区制度】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管理:
(一)城市道路、街巷、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城中村、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铁路、公路、涵洞、河道、水域及其附属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旅游景区、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小游园、车站等公共场所及报刊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临街设施,由经营、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医院、学校、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临街商铺、停车场、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摊点、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六)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热及空中管、杆、线等公共设施,由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七)在建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停建工程工地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八)下水主管网、化粪池由管理单位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条【责任区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收集公民意见和建议,受理投诉。
第十一条【责任主体职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积雪残冰;
(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