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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下建筑垃圾的思考与建议

   日期:2016-07-28     浏览:9    
 从当前情况来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问题已经受到了社会各个领域越来越多的重视,对于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推动意义,同样也是我国建筑行业未来节能环保的关键环节。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在城市地基与道路开挖、建筑物拆迁、建筑工程实施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制造出的废弃物。一般而言涵括了下面五种类别,即废弃快渣料、废弃金属料、废弃竹木料、废弃化学料、有毒有害废弃料。

  思考与建议

  做好源头的把关,从根本上降低建筑垃圾的产生,当前建筑垃圾问题愈发严重,要想从根本上缓解这一问题,就要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做好源头的把关工作,切实降低建筑垃圾的产生。一般我们可以借助以下对策来实现:

  首先,要延长现代建筑的寿命长度,增强相待建筑本身质量。据调查数据显示,当前的英国,建筑物的平均寿命为一百三十二年,美国为七十四年,但是反观我国却只是短短的三十年,与其他国家的差距是十分明显的。针对这一问题,不仅要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质量,提升建筑本身的耐久性水平,更为重要的是要避免对建筑的随意拆迁改建。如果是必须要拆除建筑物的话,必须坚持末端处理类别划分原则,通过科学的方式来实现建筑物的结构解除,对于那些能够再次利用的建筑结构,如门框等要尽可能地确保其不受破坏;对于建筑物本身有毒害的要首先进行拆除,采取单独处理的方式,从而降低有害物处理工作所需的成本投入。

  其次,要在建筑设计与材料选择阶段,实施降低建筑垃圾产生的对策。比如说进一步优化建筑设计结构,尽量选择那些产生建筑垃圾较少的建筑设计形式,另外还要防止一边设计一边施工情况的出现,这样会因为过度修改产生更多的建筑垃圾;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要注重对环保节能材料的运用,延长建筑材料的使用寿命,在进行材料的选择过程中,要充分考量日后其维修及改造问题。

  支持企业培育产业,助推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国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专业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要改变这一现状,国家要着力保障,大力扶持。建设部2005年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多地也制定了建筑垃圾处置的地方性规定,但是这些法规缺乏整体性和强制性,无法为进一步开展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提供法律保障,国家要尽快出台建筑垃圾处置的强制性条例、完善建筑垃圾利用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在建设项目环评内容中增加建筑垃圾处理内容等专项法律,政策上鼓励扶持,利用贴现拨款、低息和无息贷款等金融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经济上杠杆调节,提高天然砂石资源的使用价格,对建筑垃圾产生的单位实行收费制度。研究机构与企业密切合作,共同研究开发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的再生利用技术,为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提供技术支持。

  总之,要让垃圾产生者但责任、付代价、让建筑垃圾利用企业有利润、能生存,促进资源化利用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强化环保认知,变资源浪费为资源再生: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通过宣传、措施、行动,让全社会了解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重要性。政府部门要率先使用绿色建材产品,消除人们对再生材料“不安全”“不环保”的种种顾虑,引导鼓励完善机制,提高社会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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