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0〕第1号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于2020年5月30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的决议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
(2020年5月30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与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乡村生活垃圾,是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乡村生活污水,是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
第三条 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投入和保障机制,制定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化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以及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依法对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义务、奖惩等内容作出约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