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
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7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永胜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4月—5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修订后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条例在起草、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指导并组织论证,广泛征求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黔东南州和玉屏、印江自治县作了修改完善。接到三个民族自治地方报请批准的条例文本后,省人大民宗委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再次组织征求意见,将意见向黔东南州和玉屏、印江自治县进行了反馈。其中,《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十四个民族自治地方首个修订的自治条例。为使该条例在新时代更好地发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并给其他十三个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修订提供有益借鉴,省人大民宗委与黔东南州人大多次深入沟通研讨,反复论证调研,先后多次广泛征求了省委、省政府近四十个相关部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征求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为该条例的修订和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
7月10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十四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农业农村委、环资委、选联委、社会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三个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条例的修订坚持了与时俱进的原则,增加了体现新时代新要求的内容,充实了机构改革后原条例中的缺项漏项,突出了自治州民族文化特色和生态环境优势,对自治州干部人才培养使用作出了细致规定,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对基层自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条例对与新时代新要求不相符合、与现行政策不相衔接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及宪法和相关法律修改、政策调整、机构改革等方面发生变化,黔东南州人民代表大会积极顺应新时代、适应新变化,结合自治州实际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有利于自治条例与新思想、新论断、新提法、新举措的有效衔接,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发展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该条例系我省首个专门规范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法规。条例明确了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设施维护监管的责任主体、规划控制、技术规范要求,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垃圾分类制度,设立分类标准,明确村(居)委会、责任人的相关职责。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政府的经费投入,处理费的筹措、收取和使用,建立了考评、应急处理、监督管理等监督保障机制。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在本地落实,为建设和谐稳定、乡风文明、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保障。
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条例的修订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县城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将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调整,对城市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婚庆、丧葬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条例的修订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工作,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将起到积极作用。
以上三个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三个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将《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11月1日”。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