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6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选址及土地审批的管理工作。
8.1.7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8.1.8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学生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材,定期组织校园活动、教学实践活动。
8.1.9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8.1.10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黄金时段播报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居民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8.1.11公安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8.1.12法制办、卫计委、农委、民政、工商、交通运输、港航、旅游、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垂直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责任,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8.1.13街道办事处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8.1.14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并设置专栏,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示时间、地点进行投放,不得随意抛洒、投放垃圾。
8.1.15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评比标准和评分细则内。
8.1.16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本单位的职业培训内容。
8.2 监督管理
8.2.1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管、建设、规划、商务、环保、教育等部门建立监督和执法协调机制。
8.2.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
8.2.3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垃圾分类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8.2.4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
8.2.5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8.2.6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8.3 促进措施
8.3.1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以及各地新城新区要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8.3.2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作用,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试点城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规范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并做好与社会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在非试点城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稳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