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类收集
5.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是各级环卫主管部门。
5.2 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职责
5.2.1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协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时间、地点、频率及相关要求,并配备收集设备、车辆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5.2.2要求并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完成作业后应当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2.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要求及时纠正达到分类投放要求。
5.3 分类收集的设置要求
5.3.1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5.3.2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常运作为原则。
5.3.3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
5.3.4按照垃圾的产量和收运频次配置分类收集车辆,印刷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分类收集车辆应保证密闭、性能完好、车容整洁。
第六章 分类运输
6.1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管理责任人
6.1.1可回收物的运输管理责任人为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
6.1.2有害垃圾的运输管理责任人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1.3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运输管理责任人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6.2分类运输管理责任人职责
6.2.1制定垃圾运输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划设置分类运输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6.2.2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监督分类运输实施人,按照规划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进行分类运输。鼓励安装GPS定位、通过数字化城管平台,全面加强运输车辆全程监管。
6.2.3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
6.3分类运输要求
6.3.1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6.3.2有害垃圾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运输作业单位运输,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至有资质的处置企业。运输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6.3.3餐厨垃圾(易腐垃圾)应当由具有专用收运设备的运输作业单位,密闭直运至餐厨垃圾处置设施。
6.3.4可回收物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或运输作业单位,运输至资源化回收中心进行处置。
6.3.5其他垃圾应当由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输作业单位,运输至末端处理场(焚烧或卫生填埋)进行无害化处置。
6.4 分类运输车辆要求
6.4.1不同垃圾类别进行分类装车,配备专门的分类运输车辆,且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运输标志。
6.4.2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保厢体完全密闭,卸车、压实、装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