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分类运输车辆应当满足生活垃圾运输的要求和标准,运输过程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垃圾和污水滴漏。
6.4.4车辆应当性能完好,低噪声、密闭、车容整洁,应积极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低排放的环保节能车辆。
6.4.5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持证上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执法检查。
第七章 分类处理
7.1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责任人
7.1.1有害垃圾的处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7.1.2餐厨垃圾(易腐垃圾)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7.1.3可回收物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进行资源化处理。
7.1.4其他垃圾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鼓励、倡导生活垃圾以焚烧处理为主。
7.2分类处理管理责任人职责
7.2.1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已分类的生活垃圾,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技术、工艺,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7.2.2建立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7.2.3做好所处理生活垃圾的称重计量工作,对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性质、混杂率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
7.2.4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7.3 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7.3.1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系统,加快各类处理设施的选址、布局以及处理能力的提升。
7.3.2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并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评价,规范各类处理设施运营,严防污染环境。
7.3.3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时应当重视处理设施的邻避效应,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建立协商机制,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工作,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3.4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建设可采用多种融资模式,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现有末端处理设施,建设综合性垃圾处理和循环利用静脉产业园。
7.3.5末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规划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第八章 组织实施
8.1 管理职责
8.1.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8.1.2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目标,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8.1.3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工作。
8.1.4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8.1.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