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为便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不同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或者地域划分,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实施人的采购活动。
2.2.3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落实国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理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2.2.4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水平。
2.2.5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抵制过度消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章 分类标准
3.1 分类基本模式
本导则将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严禁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生活垃圾分类种类,例如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
3.2 不同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方法
3.2.1居住区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3.2.2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3.2.3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实行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上述场所内的食堂或餐饮企业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实行四分法。
3.2.4菜场、集贸市场应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表3-1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
第四章 分类投放
4.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4.1.1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4.1.2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4.1.3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4.1.4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4.1.5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4.2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4.2.1负责组织、管理所在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或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4.2.2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4.2.3推行定时定点的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4.2.4在责任区域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