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确保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城市管理局草拟的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2号)邮编:617000
2.电话(传真):0812-3324921
3.邮箱:pzhyfxz@163.com
附件:
1.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
2.关于《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
(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区划、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水务、环保、食品药品、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