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运营。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特殊行业等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协管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文明劝导的工作。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会组织和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氛围,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文明秩序等方面的社会公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