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餐饮经营者、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和机关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建筑垃圾应当在规定的消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二十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定建筑垃圾收集地点,收纳居(村)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浇灌植物等园林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条 城市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现有旱厕应当取消。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有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和商业服务窗口单位的公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专项规划设置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清洗、维修场:
(一)居住区住宅楼内、机关事业单位内;
(二)公共场地、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