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市城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17年10月将《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根据立法项目审查办理工作规范,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登陆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反馈意见,也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通讯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编:315066;传真:87182023;电子邮箱:jhq@nbfz.gov.cn。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附件: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镇的建成区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定义条款】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公安、农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处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垃圾治理的相关内容,并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垃圾运行体系和处置设施。
第八条【鼓励补偿】本市鼓励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区县(市)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收运体系的建设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第九条【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专业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从事该活动的相应条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和处置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规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