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设置转致条款。《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和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设置了转致条款。二是明确行政处罚责任。第二十八条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要求,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照备案的内容收运或处置餐厨垃圾,或者从事非本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在运输过程中滴漏、丢弃、遗撒餐厨垃圾,掺杂非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或掺杂非餐厨垃圾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三是确定行政处分责任。第二十九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