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修订必要性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市区两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对照《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我市餐厨垃圾管理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发展。一是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分类投放及规范管理意识明显增强,据初步统计,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约85%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已与各区环卫部门或属地街道签订了《宁波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服务合同》;二是餐厨垃圾收运作业进一步规范,收运及时性明显提高,市区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已全面实施市场化运作;三是基本实现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宁波市餐厨垃圾处理厂迁建项目已开工建设,预期明年投入运行,届时我市餐厨垃圾处置能力与水平将有显著提升。截至2017年6月,我市中心城区已累计收运处理餐厨垃圾83.41万吨(包括废弃食用油脂1.68万吨),制成工业油脂1.86万吨,实际利用沼气1163.82万m3。其中,2016年收运处理餐厨垃圾10.91万吨(包括废弃食用油脂2527.7吨);提炼工业油脂2882.6吨,实际利用沼气164.9万m3。
《办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地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地不断深入,餐厨垃圾管理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在不断显现,出现诸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如:餐厨垃圾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不够明确,职责存在交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按时签订收运协议、偷卖餐厨垃圾以及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现象时有发生;收运企业管理不规范,捞油、加水行为也有存在;对自行收运、就地处置等餐厨垃圾行为缺乏规范要求等等。因此,需要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要求,增强企业责任意识;确立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的服务许可制度,规范市场行为。
此外,《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对餐厨垃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以满足公众对餐厨垃圾管理的期望以及实现对餐厨垃圾有效监管的需要,促进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
二、草案形成经过及参考依据
《办法》列入2015年市政府规章修订项目,我局成立了调研起草小组,开展了资料收集、调研论证和修订起草相关工作,并于2015年9月向市政府报送了《草案送审稿》。但由于当时《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正在起草制定中,为保持立法统一,《办法》修订工作暂缓。《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办法》修订工作重新启动。2017年2月,我局与市法制办对接,确定《办法》修订工作相关安排;5月份,对照《省办法》重新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7月初,召集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和执法部门代表召开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市发改、环保、旅游、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意见。通过对收集意见的整理、分析和研究,完成《办法(修订草案)》。
主要上位法依据和相关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
三、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适用范围
根据当前城市化水平和城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条依据《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现行规章规定的“本市市区”扩大为“城市、镇的建成区”,对于上述管理范围外的其他区域,结合考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运输距离等因素,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现行《办法》和《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修订草案)》确定的适用范围有了新的拓展,涵盖的范围更广。同时,对于因范围扩大产生的管理主体问题,《办法(修订草案)》根据《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