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实施经营服务许可
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要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领取经营服务许可证。因此,《办法(修订草案)》修改了现行规章第七条确定的“委托收运制度”,于第九条规定了“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专业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从事该活动的相应条件,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和处置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三)建立有偿服务和财政保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确定的固体废弃物“谁产生,谁负责”的处理原则,我市中心城区从2006年12月份实行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开始,餐厨垃圾收运费即按甬价费〔2007〕7号文件规定的每吨35元或每桶4.5元(以120升桶为计量单位)收取,《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确立了餐厨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支付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同时,鉴于目前确立的收费标准以及收运和处置企业的运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不足部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管,《办法(修订草案)》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加强餐厨垃圾产生、收运与处置各环节的全面规范。为保证餐厨垃圾处理体系正常运行,《办法(修订草案)》配套确立了“经营许可”、“台账管理”和“停歇业报告”等一系列制度,并针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等各单位的不同特点,对每个环节的义务和责任都进行具体的规范,力图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的无缝监管。
二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餐厨垃圾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只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使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形成管理合力。《办法(修订草案送)》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通过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部门联动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强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平台,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餐厨垃圾管理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市场监督、环保等部门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做好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五)规范自行收运和就地处置相关条件和要求
根据《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同时随着治理技术的发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设备应势而生,目前我市宁海,象山两地以及部分农贸市场已经在采用就地处置设备处理餐厨垃圾。为此,结合《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分别明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收运或者就地处置餐厨垃圾,但自行收运和就地处置应当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只能收运处置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