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郭文刚:“关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载《民营科技》2016年第1期,第257~258页。
[5]张路扬:“城市垃圾焚烧厂生态选址研究”,载《能源与节能》2016年第1期,第110~114页。
[6]黄润源:“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立法的生态化”,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3期,第158~162页。
[7]刘东、李璞:“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载《生态经济(中文版)》2012年第5期,第165~170页。
[8]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9]参见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0531/c1003-2508925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26日。
[10]于妍:“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绿色发展研究”,哈尔滨理工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页。
[1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4.1条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13]刘东、李璞:“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载《生态经济》2012年第5期,第165~170页。
[14]参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颁布,2011年修改)。
[15]杜欢政:“破解城市垃圾焚烧厂‘选址难’的良方”,载《中国环境管理》2016年第4期,第108页。
[16]《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5.3条:“生活垃圾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表1的要求。……”
[17]王亦楠:“我国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现状及发展研究”,载《宏观经济研究》2010年第11期,第12~23页。
[18]《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2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43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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