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环境法律监管的路径
法律监管垃圾焚烧项目应当以垃圾焚烧发电产业链为范畴,以监督项目选址、项目审批、项目验收、垃圾分类、安全运输、安全焚烧为具体路径。
(一)严格监管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在2014年5月16日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新标准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11]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中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12]综合来看,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应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具体选址与周围敏感对象之间的距离,同时不得小于300米。我们认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环境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既要防止对人体、大气、水造成污染,又要考虑土地、管理等各项费用,还要考虑社会影响。对于垃圾焚烧项目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当采用单一的距离判断,必须结合焚烧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自然地貌地势、自然风向、人口密度、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察确定,要确保环境安全。如奥地利维也纳的Spittelau焚烧厂位于市区,距离居民区仅200米。法国巴黎的Ivry焚烧厂距离塞纳河仅200米,距巴黎圣母院仅4.5公里,但两国在制度层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保障措施。我国学界有人建议在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方面,政府机关要起到带头作用,可以考虑在政府单位附近选址,以行动取得群众的信任,消除群众的顾虑。[13]
(二)监督和推进垃圾分类回收,提升焚烧发电效率
垃圾分类是垃圾焚烧的前置条件,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垃圾科学分类,并依法监管。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对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储运和处置的权利义务和基本管理体制,还作了“净菜进城”等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对于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14]。但是,关于垃圾究竟应该如何分类、分为哪几类,如何减量,各方违反规定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意见和规定。[15]但在垃圾焚烧环节,我国的垃圾焚烧炉对垃圾不加分类进行混合焚烧,如果投资不足、技术不过关,厨余垃圾、塑料、橡胶制品等垃圾混烧不仅极易产生二噁英等有毒污染物,也会导致发电效率不高。而垃圾分类有利于提高垃圾热值,有利于改善垃圾焚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发电效益,有利于控制烟气污染,减少二噁英产生,故有必要通过法律激励和监管充分发挥垃圾有效分类对于垃圾焚烧发电的作用。垃圾分类工作的推动应当首先加强对居民的教育,树立垃圾分类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垃圾分类回收、分类运输、分类焚烧设定细则;应当由政府带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同时加强监管,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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