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执法层面,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管理缺乏统一的战略布局,行政色彩浓厚,政府主观性强,往往是为了迎合市场发展需求而不得不进行调控和管理,因而存在管理滞后、僵化和片面性等问题。另外,垃圾焚烧发电的开发利用涉及的政府监管部门众多,职责不明,容易导致重复监管或者空白监管局面的出现。[19]例如,垃圾焚烧发电属于新能源,由发改委主管,而作为垃圾处理的方式之一,从行业主管部门来说,则属住建部;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需要占用耕地,不能侵占基本农田和土地,还涉及国土资源部;从环保排放角度看,则属环境保护部。可见垃圾焚烧发电涉及众多政府部门的监管,协调划分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内容。再者,在执法方面,垃圾焚烧发电的各环节,存在监管不严的现象。有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招标,政府对于投标发电厂的资质审查不严格,甚至暗中要求具备资质的企业带着没有资质的企业联合投标。[20]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厂存在烟气排放数据造假、飞灰处理不到位的现象,由于涉及多方利益,环保部门对此也不予调查处置。因此,对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政府可以创新监管方式,[21]建立远程在线监管系统重点监管污染物的排放数据等日常运营情况;对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做到信息透明;对于不合格企业应当责令其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再次,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作和监管应当坚持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担心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会遭到群众反对,而不进行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公开透明,民众无法广泛参与,难免引起猜疑与对立,信任更无从谈起。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政府、企业都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程序、焚烧设施的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焚烧技术的选用、废气排放检测数据等都应当进行公开,以透明决策取信于民。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公众疑虑得不到真诚的解释,就不可能形成共识,就不能把质疑者、反对者变成支持者,从而无法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最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注重公众参与。由政府或者市场为主的单一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政府需要转变治理观念,树立多元共治理念。近几年发生的邻避运动说明要妥善解决垃圾焚烧问题,只依靠政府决策、企业投资是远远不够的,公众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是项目成败的关键。因此,要探求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共治模式。[22]政府部门应切实履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中的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可以安装公共在线污染物排放数据显示屏、聘请环境监督员、开放接受参观,采取政府监管和第三方监管方式。例如,2014年6月23日,常州滨江化工园将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及召开听证会,解答了诸如垃圾运输过程如何解决污染问题、如何保证二噁英时时检测达标排放等问题,消除了周边群众的疑虑并和群众达成了共识。因此,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政府要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引导公众对项目深入了解,解答公众关注的问题以消除其疑虑,召开环评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项目建成后,焚烧项目向公众和社区开放,建立公开、透明的公众沟通渠道,成立环保义工总队,开展义工环保宣传;设立公众接待日,免费接待学生、市民等社会群体参观园区,实现与社区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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