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是垃圾焚烧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垃圾分类,垃圾焚烧发电很难实施。垃圾分类也是垃圾焚烧发电的前提,垃圾焚烧发电焚烧的垃圾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还不到位,甚至不分类,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的都是混合垃圾。[6]目前国内大型垃圾焚烧厂普遍采用进口技术和设备,但进口技术和设备是按照发达国家垃圾已分类、热值高、含水率低的特点研发的。将进口技术和设备应用在国内无分类、低热值、高含水率的垃圾上时,就带来设备运行不稳定、二次污染严重、运行成本高而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7]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是与垃圾分类紧密结合的环节,如何做到运输与分类的有效衔接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生活垃圾本身具有一定的污染性,运输过程中易造成遗撒、滴漏等二次污染。对于垃圾运输的监管也应当有所区别,以保证垃圾运输的便捷和安全。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焚烧发电环节的规范和要求必须全面、具体和科学。目前尽管我国在此方面已经有所要求,但在如何确保各项要求得以实施、规范操作、规范监督等方面还需要加强法律的监管。目前,对垃圾焚烧残渣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作为建筑材料进行再利用;二是作为固体废弃物进行填埋处理;三是对残渣进行堆肥。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残渣处理往往容易被忽视,垃圾焚烧残渣处理不当,也会造成恶臭、水域污染等严重的环境问题。垃圾焚烧发电厂非法处置残留残渣的事件时有发生。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及的环节多,各个环节均牵涉公共利益,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应当对垃圾焚烧发电的各个方面加以全面监督管理。在法律监管方面,应当涵盖涉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所有行为。
(三)垃圾发烧发电项目环境法律监管的实质
垃圾发烧发电项目环境法律监管的实质是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政府与社会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8]但在调整垃圾焚烧项目周边民众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保护方面,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如据记载,在韩国,垃圾处理费中的10%用于改善和周边居民的关系。我国台湾地区每焚烧处理1吨垃圾,政府拿出50元台币作为回馈资金,用于亲民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如温水游泳池、健身中心、运动场、公园等。[9]在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投入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构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指导我国“十三五”时期发展甚至是更为长远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方式是“绿色发展”。而“清洁发展”的实质是针对环境污染末端治理的弊端而提出的全程控制环境污染的方式,要求通过实现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方式来实现科学发展,故“清洁发展”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及实现方式。坚持清洁发展,就是要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因此,在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坚持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并重的原则,经济的发展要建立在资源环境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在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同时更要兼顾其生态价值,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0]法律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各个环节的监管,其实质是通过对垃圾焚烧发电的监管,减少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达到无害化处理和生产新的能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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