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关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5月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2,电话:2891220,传真:2893012)或发电子邮件至:chenhuan@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和日期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界定)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自律,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