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减量化鼓励措施)鼓励净菜上市,包装物减量,减少一次性用品的销售和使用。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鼓励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
第九条(激励共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宣传保障)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用于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时间或者内容不得少于百分之五。
第二章 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㈠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㈡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腐肉等;
㈢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日用化学品、胶片及相纸等;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保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分类投放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㈡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