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苏人发〔2017〕23号
关于批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17年1月23日南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制定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责任。
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
第四条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利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筑垃圾处理、监管等活动。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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