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行乞、卖艺、以盈利为目的玩麻将或者扑克的;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等公共场所举办殡仪、祭祀等影响市容活动的;
(六)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立交桥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散发印刷品或其他制品广告的,或者在其地面、墙壁刻、划、贴、写广告的;
(七)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八)未经批准在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其公共区域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九)在主次干道及背街小巷、公园、游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或者店外销售的;
(十)偷、摘公共区域树木、树叶、果实的;
(十一)公益活动过后,不清理悬挂标语、楔钉、绑绳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损害市容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未进行改造的旧城区,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进行环境卫生设施改造。
鼓励临街单位工作时间免费开放内部厕所;未达到设置标准的街道无法新建且临街单位拒绝改造、拆移其建(构)筑物新建公共厕所的,该单位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免费开放。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划建设或改造环境卫生设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阻止。
因城市建设需要挪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建后拆。
第二十五条 公厕的卫生保洁应当做到下列标准:
(一)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无积水,墙面、挡板无污迹和蛛网及吊灰;
(三)粪便应当水冲,无害化排放;
(四)便器没有积粪、粪痕 、尿碱、蝇蛆、杂物等;
(五)采光、通风良好;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储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且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及时清渣,无堵塞。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按时开放;严禁公厕收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堆放、定时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日产日清;有步骤地推行分类堆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应当分别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场所应当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
(二)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
(三)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建立健全运营台账,如实记录运输情况。
第二十九条 运输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当采取防漏、撒措施;
(二)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驶离现场的车辆应清洗干净;
(四)在指定的地点消纳。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消纳、中转场所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消洗设施;
(二)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三)保持场内环境和进场道路整洁;
(四)根据消纳容量受纳建筑垃圾;
(五)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纳凭证;
(六)如实记录进入消纳场所运输车辆和受纳数量。
第三十一条 从事餐饮、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污物和废弃物外泄、外洒。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