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协调、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外立面污染、破损影响市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修复。
有关单位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进行清洗、修饰、修复的,建(构)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部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整体设计风格,不得破坏原建筑物外立面结构。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时,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设置围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予公布。
第十三条 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等,不得超出原建筑物外沿;
在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太阳能、空调外机、防盗网,架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应当遵守有关专业标准,并按照市容标准做到整齐有序。
第十四条 建筑物及商铺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应当相符合国家市容标准,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出现污损、残缺的,应当及时予以刷新、维修、更换。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道路路面应当平坦、无障碍,路缘石整齐、无缺失。
(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井盖应当完好,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的,应及时修复或补缺。
(三)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电力、电信、环境卫生等设施、要符合技术规范,并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安全、美观、整洁、无破损、无缺失。
(四)护栏、指示牌、信号灯、照明、监控及候车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整齐、无破损。
第十六条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车位规划、划定停车位,最大限度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需求,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区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临街门店至人行道之间的车辆应停放有序。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第十七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城市夜景灯饰应当功能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需要报经有关部门同意或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工作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拆除临时设施、清扫废弃物:
(一)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需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上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四)因开业庆典、商品展销等活动,需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
(五)需要修剪道路两侧绿化带、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树木的;
(六)因特殊需要占用公共绿地的;
第十九条 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早夜市的,应当符合县(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早夜市设置规划,并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场所的使用权。
早夜市开办场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完好;应有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的场地,与城市容貌和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设施应当招牌统一,货架统一,划行归市;地面硬化、平整、清洁、畅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平台、外走廊、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二)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衣物,或者借用临街建筑物、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凉挂物品的;
(三)在非划定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烧烤提供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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