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 通讯地址: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市住建局
邮政编码:463000
2.电子邮箱:zmdjwfgk@126.com
3.联系电话:0396-2621817
4.联系人:梅江新
5.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2月8日至3月8日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违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划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责任主体负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经费。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的自然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监督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条 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内容。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者、管理者、所有者的顺序确定;
(二)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企业是责任主体;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住区,属于单位人员居住小区的,该单位是责任主体,其他居住区,街道办事处是责任主体;
(三)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广场、景观水域,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是责任主体;
(四)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待建工地,产权单位是责任主体;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土地储备管理部门是责任主体;
(五)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在建工地建设单位、土地收储管理部门、居民住户等,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即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的保护,包市容的保护。
“门前三包”的区域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的沿街总长,纵向为墙基至城市道路近侧边界,立面为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应在场所或设施的明显位置标明。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场所和设施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容国家标准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垃圾数量的迅速增长,据公开报道,全世界垃圾年均增长速度为8.42%,而我国垃圾增长速度超过了10%。目前,全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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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中国环卫科技网